《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26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
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监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评价、检测机构必须经过安监部门的资质认定。
8、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还应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政府监督监测、评价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人,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