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使用或有可能接触有毒有害物品的人员,在使用前必须被明确告之这些物品的危险性和预防到伤害的措施。
(2)凡是使用和接触的人员必须使用能对皮肤、眼镜、呼吸道、消化道憩道防护作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尽可能避免没必要的接触这些物品。
(3)现场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要贮存在安全可靠的容器内(一般应使用原贮存容器),每班工作结束时要送回主管指定的贮存地点。
(4)溢出的化学物品要及时装进容器内,溢出场所要立即清除干净防止进一步污染。
(5)凡是使用和接触的危险和有毒有害物品,其在空气中的释放量超出国家规定的容许限量值,而采取的隔离操作措施或一般通风措施仍不能有效地保护施工人员是,必须戴防毒面具。
(6)在容器内、室内和其它没有适当通风的场所从事喷涂、喷砂或使用危险有毒的材料时,施工人员要使用空气罩或其它等同的供呼吸的空气净化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