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
(1)享受健康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4)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9)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10)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劳动者发现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职业卫生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