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履行的是国家监督监察职能,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职能更多地由企业自主实现。因为管理的对象是“人”,管理的方法和模式会因企业的规模、性质、风险特点、文化差异不同而不同,因此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模式,企业可以自主抉择。
对于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模式,政府出于对公众利益的考虑,适当加以引导是必要的。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使企业在选择安全管理模式方面有时面临两难选择。
自1999年我国引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以来,该标准体系已经得到了众多企业的广泛认同和应用,尤其是在国家制定实施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后,包括高危行业企业在内的数万家企业都建立、实施了该体系,并通过了第三方认证。
在国际劳工组织出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南》(ILO-OSH2001)后,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导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政策措施,如《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等。
但自2003年9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移交给国家认监委管理后,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督导职能有所削弱,这使得一些企业的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缺失。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发达国家长期安全管理经验探索的结果,一些发达国家率先开展了实施OSHMS的活动,为保证这种管理体系的社会公正性,引入了第三方认证原则。我国自1995年就开始跟踪和研究国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发展状况,并于1998年以劳动保护学会的名义出台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CSSTLP1001),1999年10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2002年1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建立、实施与运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职业安全与健康,并依靠管理来对其促进。导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遵循的原则,使人们清晰地看到了该体系的运行对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所产生的积极作用。这些原则包括:将职工作为关注焦点,得到领导的承诺,注重全员参与,采用系统管理的方法,鼓励持续改进,实现本质安全。
事实上,强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制度建设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应积极引导企业导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企业应当通过导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现企业的系统安全。这样,才能构建现代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模式,使企业从被动遵守法律法规向主动遵守法律法规转变,最终改善职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条件,增强企业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