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精神,为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切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证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消费合法权益,特承诺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不断提高食品质量水平,杜绝重大食品质量事故发生。
二、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生产厂房、设备、工艺、原料处理、加工、贮存、检验设备、环境等必须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加工方面的专业知识,明确各工序、加工环节的产品质量责任,实行产品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出厂关。
五、保证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不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不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伪造产地、伪造、冒用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切实做到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六、保证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按期通过计量检定,并在合格条件下使用;在用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保证在食品生产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进货验收、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过程质量管理。
八、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质量卫生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九、保证产品标识及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