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绞车使用安全,确实落实安全管理目标,确保煤炭生产安全,全面完成全年安全生产任务,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1、必须坚持井下8小时工作制度,在上班期间睡觉一次罚100元。
2、接班时必须对绞车各部件润滑油、刹车、停电自动刹车、启动设备和齿轮、井口防跑装置、信号设备和钢绳等检查工作及绞车各固定螺丝是否拧紧;制动装置与控制系统是否灵敏可靠;钢丝绳磨损是否超限、连接装置是否牢固可靠;矿车及连接装置是否牢固可靠;阻车器、挡车栏是否灵敏可靠等。若未检查造成绞车损坏和造成机械事故一次罚100元。
3、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严禁人、车同行及人员乘矿车上、下斜井;发现不制止二次罚100元。
4、矿车串车提升矸石不许超过3个,提长煤不超过6个,矿车载物严禁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矿车下放必须带电,严禁放飞车。若出现矿车下放不带电操作,放飞车次罚50元,造成事故一次罚500元。
5、由于不按信号操作或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一次罚500元,造成重大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6、由于提升时睡觉产生过卷或松绳过多造成事故一次罚500元,造成重大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7、钢绳使用必须符合《煤炭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若断丝和钢绳粗细不符合《煤炭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仍在使用一次罚100元。
8、 严禁在绞车硐室堆放杂物及零碎食品的包装袋和皮屑,若出现一次罚50元。
本责任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责任制的解释权属本矿,本责任制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米田煤矿矿长:
绞 车 司 机: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