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瓶车使用安全,确实落实安全管理目标,确保煤炭生产安全,全面完成全年安全生产任务,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1、 电瓶车司机必须保证电瓶车正常运行,若需充电的电瓶必须当班充好,若不充好造成电瓶无电影响机车运行一次罚200元。
2、 电瓶充电时必须把排气孔打开进行充电,电充足后切断电源把排气螺丝拧紧,严禁不使用排气螺丝,若出现一次罚200元,在节假日必须把两组电瓶充好。
3、 根据煤层堆放地点进行堆放(井下必须注明),若堆放错一斗罚150元。
4、交接班时必须对电瓶车电瓶电量、刹车、保险等检查工作,若未检查造成电瓶车损坏和造成机械事故一次罚100元。
5、 须保证电瓶车防滑沙箱内随时有防滑沙。
6、 严禁使用木插销代替矿车插销,发现一次罚50元。
7、 加强电瓶车保养,定时对压箱和轴承部位加润滑油。
8、 电瓶车运行时严禁载人,若发现载人一次罚200元。
9、 电瓶车运行时必须注意轨道两旁及轨道中央有无行人,若有行人必须立即停车,若不停车造成事故承但本事故一切责任。
10、井下、地面是两台机车运行时必须注视另一台机车运行情况,发现另一台机车对面行驶时必须发出声光信号同时立即停车;发现另一台机车同向在前面行驶时必须减慢运行速度,不论任何情况发现两台机车撞车各罚50000元。
11、无工作人员上时班电瓶车放置在充电瓶一侧轨道,若随便乱停影响另一台机车运行出现一次罚5000元。
本责任制自2011年元月一日起实施,责任制的解释权归属本矿,本责任制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米田煤矿矿长:
电瓶车 司 机: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