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减少一般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爆物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加强道路交通及农用车、消防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全年无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县下达的指标内。
二、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及农用车、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经费保证。
三、健全安全各项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按“一点(段、片)一人”的标准在5月中旬前完成监管责任网络图的建设,全面落实“天柱县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七项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率达100%。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监督设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严格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记录在案。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灭火预案。
六、建立和完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年内组织演练至少一次,监督检查城镇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镇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划;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有材料记录。
七、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机构、责任人、行业、领域。对隐患建档立案、专人负责、挂牌督办、复查消号,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年”各项基础工作。全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不得少于4次,要有检查记录,有检查总结,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八、督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审查备案并督促执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证照,有材料记录。
九、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并记录在案。
十、负责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有调查和处理意见书面材料。
十一、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员,按月、季度、半年、年终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内容包括:本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存在的问题、下步工作安排等。
十二、推行社会工伤保险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相关商业保险,参保率达1 00%。督促管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专户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率60%以上。
十三、积极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安全培训会,抓好“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
十四、积极开展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安全专项整治,做到有整治机构、整治见成效、有整治方案、有整治记录、有整治总结。
十五、县人民政府年终将对安全责任逐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十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县人民政府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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