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是指那些在人的身边经常发生,习以为常而又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行为。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平时不足以引发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从1990至2005年全国发生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统计分析看,发现人员密集场所造成群死群伤的占火灾总数的30%,死人数占总人数的60%左右,相当一部分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是由于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等习惯性消防违法导致的,其危害性非常大,因此,反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是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重要性、紧迫性、广泛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等重要意义。
一、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种类
(一)安全出口锁闭。安全出口锁闭是最常见的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之一,其危害是一旦发生火灾,将使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和有关人员逃生无门,最终葬身火海,形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疏散通道堵塞。疏散通道堵塞也是常见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之一,其危害是一旦发生火灾,将使人员无法从疏散通道内迅速逃生,同时疏散通道内堆放有大量可燃物,增加了建筑物火灾荷载和燃烧速度,妨碍了人员的逃生。
(三)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分区处的防火门主要是在火灾时关闭,有效阻止火势、烟气向未着火区域蔓延;疏散楼梯、前室处的防火门主要是在火灾时关闭,有效阻止火势、烟气向前室、楼梯间蔓延,确保疏散设施的安全性。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其危害是一旦发生火灾,将使防火门失去保护作用,增大火势。
(四)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防火卷帘门,在火灾时降下,将着火区域与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完全分隔开,阻止火势、烟气蔓延。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其危害是一旦发生火灾,将使卷帘门失去作用,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影响火灾扑救。
(五)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形同虚设。消防应急灯的作用是在火灾时,非消防电源切断,正常照明中断,消防应急灯工作,维持火场所需最低照度,帮助人员疏散;安全出口标志的作用是在火灾时,正常照明中断,火场能见度低,安全出口标志能正确显示安全出口位置,引导人员疏散。在许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场所经营者或业主始终认为充电状态是一种浪费行为,所以没有消防人员检查时,就将插头拨掉。
二、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成因
(一)不知不觉。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单位工作人员虽然接受过消防安全培训,也懂得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且当消防监督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时,他们也能迅速改正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有关人员总是不知不觉地将常闭式防火门推开,忘记随手关门或不知不觉地在防火卷常门下堆放物品。
(二)麻痹大意。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粗心大意,对工作不认真,马马虎虎,心不在焉,经常发生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需要常敲警钟。
(三)心存侥幸。个别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心存侥幸,自认为本场所不会发生火灾,而在过去的工作中或营业期间经常发生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但都没有发生火灾,便认为这样做也不会发生事故,一旦成灾,后悔莫及。
(四)逃避检查。这种现象也较普遍,当消防执法人员检查某一人员密集场所时,场所负责人利用打招呼的间隙或采取故意拖延时间的办法,暗示场所工作人员迅速将已上锁的安全出口门打开,当消防执法人员离开后,又指使场所工作人员将安全出口上锁。
(五)阴奉阳违。消防执法人员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时,发现卷常门下堆放物品或疏散通道堵塞时,营业人员能够迅速纠正,并拍着胸脯保证下次不再发生。待消防执法人员检查完毕离开后,营业人员又故伎重演,将柜台或物品移到卷常门的下方,或者将物品搬回疏散通道内,导致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