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是潜在的引发较大、重大、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多种因素的综合。对一个区域来说,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程度,是衡量该区域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优劣的重要指标。因此,公安消防部门历来把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作为消防监督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逐步将整治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但是,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具体实施步履艰难。近两年来,以政府名义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取得较好的整治效果,这不能不说是整治工作的一大有益探索。就目前存在的部分重大火灾隐患,本人深有感触,对此谈点浅见。
一、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主要依据及法律责任
目前,《消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整治火灾隐患,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整改火灾隐患的责任主体。《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安全职责;公安部61号令第30条也进一步明确规定单位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负有及时消除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2、公安消防机构有检查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的责任,《消防法》第二十五条和公安部61号令第三十五条对此明确作了规定。
3、各级人民政府有组织和督促各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法定责任。根据《消防法》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是政府义不容辞的法定责职。
4、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法定责任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是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人。
二、正确认识重大火灾隐患的特性
1、危害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危害性显然比一般火灾隐患更大,公安部规定中已作了具体的定性表述,即“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难定性。首先由于重大火灾隐患很难作出定量的规定,因而对现实重大火灾隐患的确认操作性较差,科学性缺乏;其次,对同一种火灾隐患,由于存在的环境、场所不同,最后认定的结果也会不一样。如对第二安全疏散走道(门)堵塞或上锁问题,对人员密集的娱乐场所来说,可作为重大火灾隐患,而对一般办公用房来说,可以不列为重大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