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广东、江苏、山东等地相继发生了化工生产企业火灾爆炸事故或有毒气气体泄漏事故,死伤多人,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安定。化工生产企业火灾爆炸事故为何如此频繁?为此,笔者走访了有关单位和部门,了解当前化工企业生产的安全状况。
当前,化工企业因其投资少、见效快、转型方便等特点,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这些原先在浙江、苏南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也在逐渐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一般化工生产企业投资数十万元即可投入生产,设备简单,本小利大,一旦生产效益滑坡时,厂房设备在原有的基础上可以进行简单改造,就可以另作他用。利益的诱惑,不少人都瞄上了化工生产这一行业,但化工生产的原料、产品的易燃易爆特性,却象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会爆发。
其次,消防规划不合理。化工生产企业多分布于乡镇或城市的边缘,往往因陋就简,租用闲置的厂房、库房办公、生产,没有经审核、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2006年7月28日,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的爆炸事故就是未经设立批准、生产工艺未经科学论证、建设项目未经设计审查和安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低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并组织试生产,直接导致此次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此外,企业内部消防安全设施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差、企业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不认真,都或多或少的制约着化工企业的安全系数。基于化工生产企业大都数为个体老板所承包,对安全与生产孰轻孰重认识不清,不能按要求进行经常性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培训,舍不得在宣传防范上增加投入,人为地造成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血的教训换不回麻痹的记忆。另外,化工生产企业因其生产工艺复杂,原料及生产品大都具有较强的腐蚀性,许多工艺流程都采用了高温、高压、高真空等措施,很容易造成设备疲劳、强度降低和发生跑、冒、滴、漏,火灾危险性增大。必要的保养、检查都是减低火灾事故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调查中发现,事故过后,许多化工企业负责人无不后悔地警示世人:“如果企业经常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检查、更新,这起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如何遏制化工火灾爆炸事故?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化工生产企业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也不是必然的,如果充分认识其火灾危险性,加强防范管理,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
首先各级政府应把好化工生产企业的“准入关”,强化对化工园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化工企业“安全准入”制度。要抓好所有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预评价及消防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在开展消防安全预评价、消防安全验收评价工作时,必须参照化工园区整体性消防安全预评价报告内容,从根本上保证化工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消防安全重点监管不仅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且和化工园区的应急管理工作接轨。生产规模较大的化工园区还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伍。
其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化工企业建设初期的审核验收力度,严把源头关。化工生产企业在建设前,应按规定将有关建筑工程图纸、工艺流程图纸、生产原料及产品的危险性等报告当地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建筑审核,按照要求施工,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安全生产法》第54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不按规定申报的,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化工生产企业应加强内部宣传教育,严把意识关。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6条规定:“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此外,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25条还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及时组织以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或单位为主的联合执法小组,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加大执法力度,进行“拉网式”的安全检查,拆除违章建筑,取缔无证经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从而在源头上控制化工企业火灾事故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