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妨碍消防安全的物品。 第二条 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三条 严禁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拦、覆盖。 第四条 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 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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