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消防监控中心每天24小时必须保证2名监控人员在岗
值班。
第二条 每天须严格按照值班记录表上的时间要求,准时对所
管辖范围内的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第三条 当消防探测器(烟感、温感、手动报警器)出现火灾
报警或故障报警时,值班人员须有一人携带对讲机在5分内到达报警现场,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随时与监控中心保持联系。
第四条 当发生火情时按照“火警紧急处理方案‘进行操作处
理。
第五条 定期做好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当发
现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修复,做到处理故障不过夜,特殊情况应上报有关领导请示解决方案。
第六条 做好交接班的各项工作
1、交班人在交班前应检查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并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整的值班记录,签名完毕后方可离岗。
2、接班人应提前1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与交班人进行工作交接,完成交接后,在值班记录上签名上岗。
3、当接班人未到岗或进行完交接工作时,交班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