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零伤害”的理念,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效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尽早实现打造“零伤害”厂矿的目标,特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本制度坚持安全管理一票否决的原则,针对不同事故类型、性质、等级提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厂矿班子成员、区队(车间)领导、班组长和职能部门、科室副职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
人身伤害范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规定项目。
第二条 组织与职责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各厂矿、部门、科室做好制度宣贯工作。
第三条 “红线”条款及处理意见
(一)副矿长
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煤矿矿领导分工),给予撤职处分。
(1) 年度内发生三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职业病按工伤计),及以上事故;
(1) 发生导致全矿停产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 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二)区队领导
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队长、书记)
(1) 发生两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
(2) 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
(1) 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
(2) 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
(3) 发生导致全矿停产1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 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
(5) 发生导致全矿停产或全员撤离的生产安全事故;
(6) 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的情况。
(三)厂领导
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厂长、党总支书记)
(1) 发生两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
(2) 发生导致焦化厂全厂停产1天、洗煤厂、发电厂全厂停产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被政府部门立案侦查,追究法律责任的;
(4) 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厂长、副厂长、党总支书记)
(1) 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
(2) 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
(3) 发生导致全厂停产的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4) 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
(5)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
(6) 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的情况。
(四)车间领导
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主任)
(1) 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
(2) 发生导致全厂停产的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3)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10万元以上;
(4) 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主任、副主任、技术员)
(1) 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及以上事故;
(2) 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
(3)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5-10万元;
(4) 发生导致本车间停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班组长
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进行撤换。
(1) 发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及以上事故;
(2) 当月班组累计发生3人次及以上违章行为或年度累计发生10人次及以上违章行为;
(3) 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
(4)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5-10万元;
(5) 发生导致本车间停产的生产安全事故。
(六)部门、科室管理人员
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部长、科长)
(1) 本单位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
(2) 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
(1) 因业务保安职责落实不到位,在本专业范围内,发生三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职业病按工伤计),及以上事故;
(2) 因设计、审批、决策错误,发生导致焦化厂全厂停产1天、洗煤厂、发电厂全厂停产2天、煤矿全矿停产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 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的情况;
第五条 其它要求
(一)对于发生事故存在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出升级处理。
(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经安委会审议通过后,由经营管理部执行。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定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