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规范劳保用品的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矿靴、手套、手电筒、电池、防尘口罩、洗衣粉(肥皂)等。
第三条 各生产单位负责向供销采购部门提出所需劳动保护用品计划。
第四条 供销采购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负责购买与发放。
第五条 供销采购部门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标准的要求。属于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批准的。
第六条 供销采购部门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符合《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工种核发。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符合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其防护性能,已经失效的禁止使用。
第八条 员工必须严格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工会负责对全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与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对违反劳动保护用品制度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之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