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一通”,指通风。
“二”,即:“两到位、两看死”。“两到位”,指领导包矿、驻矿人员履职到位;“两看死”,指看死未被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不允许其开采。看死虽已被兼并重组但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煤矿,不准其复工复产。
“三”,即:“三防、三超、三违、三真、三个一批、三不放过”。“三防”,指防火、防瓦斯、防煤尘;“三超”,指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三违”,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真”,指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三个一批”,指关掉一批、复工一批、调整一批;“三不放过”,指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相关人员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不采取相应的安全及改进措施不放过。
“四”,即:“四个一律、四类关闭取缔矿井”。“四个一律”,一是 “六证”不全的矿井在完成兼并重组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予以关闭,退出煤炭开采领域;二是“六证”齐全的生产矿井,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违规冒险生产的,一经查处,一律暂扣证照,对煤矿企业给予重处,对煤矿企业负责人给予重罚,属于国有煤矿的,一律先免去矿长职务,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三是要严格追究包矿、驻矿领导干部的责任,凡经发现所报矿井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要按照有关程序,对包矿县级领导一律先给予免职处理,对驻矿人员予以撤职处理;四是辖区内“六证”不全的矿井,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有关程序对产煤县市区主要领导一律先给予免职处理,对包矿县级领导,给予撤职处理。“四类关闭矿井”,一是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二是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三是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四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矿井。
“五”,即:“五大灾害、五职矿长、五控制措施、五类停产整顿矿井”。“五大灾害”,指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职”矿长,指矿长、技术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五控制”措施,指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五类停产整顿矿井”,指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
“六”,即:“煤矿生产六大系统、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煤矿生产六大系统”,指采煤系统、掘进系统、机电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一是有关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公布关闭矿井名单;二是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三是停止供水、供电、供工火工品;四是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五是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六是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十”,即:“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十项要求”。“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一是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二是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三是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四是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五是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六是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七是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八是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九是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十是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十项要求”,一是切实落实责任。二是突出工作重点。三是强化规范执法。四是强化地方监管。五是强化国家监察。六是强化联合执法。七是强化责任追究。八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九是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十是落实有序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