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5-1规定。
表5-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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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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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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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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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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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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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S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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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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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H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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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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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N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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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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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5-2要求。
表5-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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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风速/(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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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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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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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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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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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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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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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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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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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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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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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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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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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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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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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进、回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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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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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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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线电机车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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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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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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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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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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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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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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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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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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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中的岩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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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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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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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通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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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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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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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5-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检察机构备案。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一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时不得超过15%。
(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3)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在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一套通风机和一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两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
(6)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7)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